建立項目招標領導小組必要性探究
沈斌煊
一、組建項目招標領導小組的初衷與意義
法定的招標人是建設業主,建設業主應當依據建設工程招投標法律及相配套的法規性文件,開展建設項目所需要的招標活動。
雖然在國家的法律法規中,沒有要求建立與項目相配套的招標領導小組,但在財政性投標項目的具體運作中,有的地區都要求事先組建這一機構,來負責該項目每次的招標活動。筆者認為是完全必要的。這是因為:
——從資金來源看,財政性的投標項目,其建設資金來自納稅人。一級政府安排于項目的建設資金,直接來自于通過納稅這一環節進入本級的財政收入。
——從資金的管理與分配看,政府利用自有的部分財政收入,直接投入到公共項目的建設,這是法律法規賦于一級政府的權利,也是順應經濟與社會協調發展的必然要求。
——從項目管理的分工看,一級政府的首長不可能直接管理眾多建設項目的具體事務性工作,而將大量的事務性工作授權下屬的某一部門來負責。
——從政府授權的對象看,以往的做法是直接授權給該項目建成之后負責使用的部門;近年來也有不少地方集中授權給一個重新組建的項目建設單位,待按既定目標完成建設任務后,再移交給該項目的使用部門。就項目的建設主體(建設業主,在招標階段為招標人)而言,前者是使用部門,后者是建設部門。
不管是項目使用部門負責建設,還是新組建的項目建設部門負責建設,只明確了法律意義上的招標人的地位。由于建設資金來自一級政府的財政收入,從這個角度講,他們又不是真正意義的招標人。這一招標人的非唯一性,就決定了除發揮已授權招標人的主觀能動性外,還需要組建由本級計劃、財政、建設主管等行政管理部門共同組成的招標領導小組,通過這些行政職能部門的共同參與和借此引入必要的“權衡機制”,其目的是為了確保招標活動在法律法規準許的范圍內有序運作,確保招標行為的公開、公正、公平與公信,確保用好、管好既定的項目建設資金與質量、工期、投資的同步控制,確保招標行為、招標過程的公正、公平與廉潔。
二、招標領導小組的職能與建設業主關系的處理
招標領導小組的主要職能是:給缺少基建經驗的建設業主出好點子;與建設業主進行信息傳達與交流;以法律法規為依據,對建設業主設置的招標條件與招標范圍,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給予必要的把關與監督。
招標領導小組的職能,重點是通過會議的形式,審議招標文件(招標方案)來體現的。就監督而言,主要對以下幾方面進行把關:
1、招標內容的分割關。就某一項目而言,把握是總發包還是在總發包的前提下又分若干個分項目發包,即一個項目中的招標次數。
2、招標的方式關。凡是能公開招標的,要求建設業主一律進行公開招標。如需要邀請招標或不招標的分項目,經集體討論把關后,由建設業主按照程序向項目建設主管部門報批。如需要招標代理機構代理的,則審議指定的代理單位。
3、潛在投標人的資質關。要求建設業主一律按建設部門設定的條件,確定潛在投標人的企業與項目經理的資質,建設業主如無正當理由,不得允許任意提高或降低資質條件。
4、資格預審條件關。如同意事先進行資格預審的,審議設定的必要條件和附加條件,設定的條件如有過高或過低時,及時加以調整。
5、主要合同條款關。重點是:設定的工期、質量目標、獎罰措施是否合理,付款辦法是否規范、科學等。
6、評標辦法關。確定采取綜合評估法、最低價中標法或其他評標辦法。如采用綜合評估法,則審議技術標與商務標的各自權重及技術標的主要內容。
7、招標的時間安排關。在某一項目招標時,從發布招標公告開始至開標結束的總計劃安排。重點是招投標各個環節的時間安排有否違反法律的規定。
在上述把關中,既要防止圖形式走過場,又要以現行招投標的法律法規為準繩,避免出現提出不合理的條件,任意降低或人為地提高把關標準。
建設業主要廣泛征求和聽取招標領導小組成員的意見;招標領導小組也不能任意干預和替代建設業主的全部工作。盡管招標領導小組與建設業主的目標是一致的,但在實際操作中,其區別也是明顯的:建設業主作為授權后的項目建設主體,除了編制招標項目的建議方案、參與項目招標領導小組會議外,還要對整個招標的過程尤其是對招標結果負責,承擔開標之后執行全過程的法律責任。
三、招標領導小組的權限
招標領導小組的集體把關,并非法定意義上的把關,對《招標文件》最終的把關權限是在政府授權的招標辦。當招標領導小組個別成員的意見未被采納時,可以保留并在事后直接向招標辦反饋,但不能就此否定會議形成的結論,更不能干擾建設業主開展的正常招標活動。
綜上所述,作為財政性投資項目,組建招標領導小組是完全必要的,目的是指導建設業主招標行為的規范運作。
(作者單位:浙江省慈溪市政府公共建設管理中心)

2007-11-2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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